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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要约

具体订单适用订单账单中注明的要约版本。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订单账单的个别条款优先适用。

个体经营者斯维林·安德烈·维克托罗维奇,税号(INN)772872317733,注册号(OGRNIP)322774600176722,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特此向自然人、个体经营者及法人,以下简称“客户”,提供按以下条件签订有偿服务合同的要约。要约在互联网上的地址发布: https://svirin.work/legal/public-offer/

1. 术语和文件状态

1.1. 要约——正式文件,包含合同的一般条款,并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37条第2款的规定面向不特定的人员。

1.2. 申请是客户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另行约定的渠道提出的咨询,说明对象与拟研究的问题。网站链接会打开访问者的邮件程序。申请本身不构成对要约的承诺,也不使服务提供者负有接受研究任务的义务。

1.3. 订单账单——服务提供者制定的纸质文件、电子文件或电子消息,确定具体订单的个别条件:服务类型、对象、问题、材料、价格、付款方式、期限、成果形式及其他特性。订单账单在要约被接受后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1.4. 服务——对对象开展合同约定的庭外研究、评审鉴定专家或专业人员的意见书、就需要专业知识的问题提供咨询并编制相应书面成果,以及订单账单明确列出的其他行为。服务在服务提供者的专业知识与能力范围内提供。

1.5. 专家意见书——合同约定的庭外研究形成的书面成果,包含所进行操作的说明、专业判断及专业人员能力范围内的结论。如订购的是评审、咨询或其他成果,其名称、内容与形式由订单账单确定。

1.6. 对象——账单中列明的研究物品,包括物件、设备、文件、数字数据、场所、结构、材料、样本或其他研究对象。

1.7. 材料——文件、案件材料的复印件、图像、音频和视频录音、数字数据、链接、信息、样本以及其他由客户、其代表/辩护人或其他有合法权利提供这些材料的人提供用于研究的数据。

1.8. 客户——指与服务提供者通过接受本要约而签订合同的自然人、个体经营者或法人。本要约的条款适用于客户,不论其法律地位如何,除非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有明确规定。如果法律为某一类客户提供额外的权利和保障,本要约的条款不限制该等权利和保障。客户有权为他人利益订购研究,只要这符合法律及服务性质。成果接收人另行指明;该类订购本身不等于确认代表权或他人同意其数据处理。

1.9. 付款人——客户或根据客户指示或为客户利益而为特定订单账单付款的第三方。第三方付款本身并不使其成为客户或专家意见书的接收人,也不赋予其要求预先确定结论的权利。结果接收人由客户根据确认的权限和法律要求确定。

1.10. 代表/辩护人——律师、辩护人、客户的代表或其他授权人,依据客户的委托,有权传递材料、提出问题并在经确认的权限范围内获取结果。权限通过客户以商定的通信渠道发出的书面通知、授权书、委托书或其他法律规定的方式予以确认,并根据具体行为的性质及相关文件内容进行确定。服务提供者有权要求确认权限。仅具备传递材料的权限并不意味着具有更改任务、批准额外开支或获取结果的权限。

2. 签订合同及承诺

2.1. 开具订单账单前,服务提供者有权评估材料是否充分、任务是否符合其专业能力、是否不存在利益冲突、能否遵守期限及是否具备必要条件。在要约获得承诺前,服务提供者有权不说明理由而不开具订单账单。

2.2. 客户本人或依其委托代其付款的第三方,全额支付服务费用,或按照订单账单的明确规定支付部分费用,即构成对要约完整且无条件的承诺。第三方付款时,客户缔约的意愿以及该笔款项归属于特定订单账单,应通过约定通信、付款用途说明或其他可靠信息证明。构成对要约承诺的付款金额由订单账单确定。部分付款属于服务总费用的一部分,并在最终结算时抵扣。订单账单应包含要约链接及其版本日期。客户只能以整体加入的方式接受本要约条款。不允许部分承诺、附条件承诺或附保留的承诺。具体订单的个别条款由订单账单确定,并视为与对要约的承诺同时获得同意。

2.3. 合同自收到支付(即对要约的接受)进入服务提供者账户或支付处理者确认该支付之时起即视为成立。合同的书面形式视为已遵守。

2.4. 合同由要约、经接受的订单账单、申请以及双方商定的文件和通知组成。按照要约规定的方式接受要约,不需要单独签署纸质合同或单个任务,但双方可以商定以纸质形式进行文件的编制和签署。使用电子文件和电子交换渠道并非强制性。

2.5. 订单账单是已签署合同的不可分割组成部分,包含具体订单的个别条款,包括研究类型、对象、问题、材料、费用、付款方式、期限及其他商定的服务提供细节。如果要约的一般条款与订单账单的具体条款存在差异,以订单账单条款为准,前提是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不限制法律规定赋予客户的权利。

2.6. 服务提供者有权通过在本要约中指定的地址发布其新版本来对本要约进行修改和补充。新的版本仅适用于其发布后接受的合同,并不改变已签署合同的条款。无需特别通知未接受的人员关于新版本的发布。已签署合同适用相应订单中的要约版本。已签署合同条款的变更需经双方书面协议,包括通过补充协议、新的订单或能够可靠确定双方意愿的电子邮件交换。 服务提供者有权在不另行通知的情况下,纠正已发布文本中的明显印刷错误、技术错误和不准确之处,只要这些修正不改变之前签订合同的标的、价格、期限、支付方式、双方义务范围及其他条款。服务提供者保留要约版本的存档以及其生效期间的信息。

2.7. 订单账单可以以纸质形式亲自提供给客户,通过邮寄或快递服务发送,或者发送到约定的电子邮箱地址,包括以 PDF 文件或电子邮件文本的形式,通过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或其他约定渠道。交付方式由双方商定;电子格式不是强制性的。在支付行为被视为承诺之前,客户将收到订单的个别条款和适用的要约版本,可以是纸质形式或电子形式,包括通过链接。除非在订单账单中或法律中另有明确规定,否则无需单独签署订单账单。仅提供订单账单而未获得规定的承诺,不表示合同已成立。

3. 服务的内容和范围

3.1. 服务提供者承诺根据双方确认的订单提供服务,准备专家意见书、评审或其他约定成果,并将其交付给客户或其指定的授权接收人。客户承诺提供必要的材料和条件,并接受和支付服务费用。

3.2. 服务类型、对象、问题、材料清单、成果名称与形式、费用、期限及特殊条件由订单账单确定。要约中关于专家意见书交付及服务验收的规定,在相应范围内同样适用于评审及其他约定成果。

3.3. 服务提供者仅对双方确认的对象、材料和问题进行研究。新的对象、额外问题、复查、对后续提供的材料进行分析及准备补充内容均属于附加服务,除非另有书面约定。

3.4. 专家意见书可以由客户提交给法院、政府机构、卖方、制造商、保险公司或其他人员。服务提供者不保证第三方会接受、采纳或给予特定评价。

3.5. 服务不包括法律代理、起草诉讼文件、评估争议前景及参加庭审。根据本要约签订合同本身并不构成委托司法鉴定的诉讼行为。在法院、调查人员或其他授权机构委托研究时,应适用相应的诉讼法规和委托文件;要约不能替代它们。

4. 研究的独立性和质量

4.1. 签署结论的服务提供者保持独立性,不拥有对预先确定结果的财产或其他利益,并根据专业知识、研究的材料及所采用的方法形成结论。

4.2. 客户无权施加压力、要求排除不利信息、选择与专家专业意见相反的方法或预先确定的结论。

4.3. 支付的应是进行研究和准备结论的活动,而不是获得与客户期望或法律立场相符的结果。

4.4. 客户不同意客观合理的结论、未获得预期结果或第三方拒绝接受结论,本身并不表示服务质量不合格。

4.5. 服务提供者在不额外收费的情况下,纠正其所犯的印刷错误、算术错误及其他明显的技术错误。任务的更改、研究新材料或准备新的结论需单独支付费用。

4.6. 服务提供者就法律身份作出的保证。依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 431.2 条,服务提供者向客户保证,在合同订立之日:

1) 服务提供者无尚未撤销或消灭的犯罪记录;

2) 俄罗斯联邦税务局的取消任职资格人员登记簿中无服务提供者的记录。服务提供者未受到仍有效的取消任职资格行政处罚,亦未被禁止从事本要约规定的活动;

3) 服务提供者不属于因未经医嘱使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或使用新的潜在危险精神活性物质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人员;

4) 合同订立之日,服务提供者不知悉其他妨碍其在专业知识与能力范围内完成约定研究的情形。

4.7. 服务提供者对法律身份的保证,不构成对预先确定的研究结论、法院、国家机关或其他人士接受专家意见书,或客户取得特定诉讼、行政、保险或商业结果的保证。

4.8. 如果在签订合同后,服务提供者发现约定的问题完全或部分超出其专业知识范围,或者回答这些问题需要其他资质的专家,服务提供者应通知客户,并建议修改任务、聘请相应专家或在相关部分停止执行,并按照本要约条款进行结算。

5. 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

5.1. 服务提供者有义务诚信行事,遵守已商定的服务范围,确保所接收的对象和材料的安全,不泄露机密信息,并将研究无法继续的情况通知客户。

5.2. 服务提供者有权在任务范围内自主选择科学上和方法上合理的研究方法,若特殊条件未在订单中商定。

5.3. 服务提供者有权请求额外的材料、文件、样本、说明以及对对象的访问,并在未收到这些资料前,可暂停提供服务的期限。

5.4. 如果问题超出其专业知识范围,材料不足或不适用,对象丢失或发生变化,出现利益冲突,研究存在危险或违法,或缺乏必要条件,服务提供者有权拒绝准备结论或建议修改任务。

5.5. 结论由服务提供者亲自签署,除非在订单账单中另有说明。辅助操作、实验室测试、测量和咨询可以在事先与客户协商费用后委托给外部专家或实验室进行。在具有重要性的情况下,此类委托的事实和结果将在结论中体现。

5.6. 服务提供者有权向第三方发送请求,但不保证收到回复,也不会根据本合同获得要求提供信息的权力。

6. 客户的权利和义务

6.1. 客户有义务提供完整和真实的信息、文件、样品和物品,告知已知的维修情况、变更、影响、以往研究及可能影响结论的其他情况。

6.2. 客户应确保有合法依据获取和传输对象及材料,必要的许可、同意或其他法律规定的使用依据,以便进行已商定的研究。如果材料由代表/辩护人或其他人员传递,客户应将此情况通知服务提供者。服务提供者有权要求确认传递的权限和法律依据。客户或传递方的保证并不免除服务提供者遵守法律的自身义务。

6.3. 客户应确保安全访问对象,提供必要的通行证、照明、电力供应及陪同(如果订单要求)。

6.4. 客户应及时响应服务提供者的请求,协调额外费用,接受结果并进行付款。

6.5. 客户有权获取有关工作进展的信息,但不得侵犯研究的独立性,并有权就服务是否符合订单提出有根据的意见。

6.6. 客户有义务告知对象的危险特性及生物、化学、辐射、电气、机械和其他风险。隐瞒此类信息造成的费用和损失,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赔偿。

6.7. 客户或提交材料的人应告知已知的使用和披露限制,包括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律师保密信息、医疗保密信息及其他法律保护的秘密、初步调查数据和特殊类别的个人数据。此类材料仅在具有适当法律依据和符合相应条件的情况下才能提供。仅提交材料的事实并不取消法律规定的限制。

7. 物体的交付、研究与归还

7.1. 物质物体、文件原件和样品的交付应通过交接单、收据、附录清单、快递单或其他能够确定交付物、状态和日期的证据进行记录。

7.2. 接收时,在可能范围内记录名称、品牌、型号、序列号、配套完整性、包装、封条、可见损伤及照片资料。正常接收时无法发现的隐藏特性与缺陷,在缺乏相应证据时,不视为在服务提供者处产生。

7.3. 只有在客户另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或者该同意已明确包含在订单中,才能进行拆卸、切割、取样、开封封条、破坏或其他改变物体的行为。服务提供者应提前描述拟议的影响性质,在可能的范围内。

7.4. 如果研究需要自然消耗样品或改变其性质,剩余部分将在有的情况下归还。正常消耗约定数量不被视为损坏。

7.5. 对象按订单账单注明的方式返还,由其中指定的一方承担费用。运输中的意外灭失风险由组织运输的一方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6. 对象由服务提供者在不收取额外费用的情况下保存,自向客户发送关于对象可以退还的通知之日起计30个日历日,除非订单账单另有规定。超过该期限后,进一步储存的费用只有在订单账单中明确规定其金额或计算方式,或双方另行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收取。如果储存费用的金额或计算方式未达成一致,则不收取储存费用。服务提供者有权建议客户取回对象或者同意将其发送到客户指定的地址。包装、运送和运输保险的费用由订单账单或单独协议中指定的一方承担。服务提供者不获得未被领取对象的所有权。

7.7. 在为完成已商定订单所需的范围内,允许对材料进行技术复制、创建工作电子副本、扫描、文字识别和格式转换。这些行为不赋予服务提供者将材料用于其他用途、发布或转交给未经授权的人员的权利。除第7.3和7.4条款规定的经商定的操作外,文件原件、物理载体和对象不得在未单独书面同意的情况下更改或销毁。

7.8. 电子工作副本和获取的文件,包括电子邮件和使用的存储系统中的副本,仅以必要的数量保存,并在具体合同履行的合理期限、强制性保存期限或独立的合法保护当事方权利的依据下保存。多余的工作副本在不再需要时删除。在达到目的、适用期限届满或法律依据终止后,数据将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删除或销毁。个人数据的处理条件和期限由个人数据处理政策规定;对于未签订合同的请求,其适用期限为自最后一次实质性信息沟通起不超过90个日历日。 本条款不允许对所有材料进行无期限保存,也不意味着需销毁原件或应归还的实物。

8. 费用与结算

8.1. 费用、支付方式和期限在订单中注明。除非另有说明,服务按100%预付款条件支付。

8.2. 订单中可以规定100%预付款或部分付款,然后支付剩余费用。作为对要约的承诺的付款金额、剩余费用的金额及其付款期限由订单确定。

8.3. 在部分付款情况下,已支付的金额将全部计入服务总费用,不作为合同签订的单独付款、定金、罚金或手续费。

8.4. 付款可以由客户本人或第三方代表客户支付。若由第三方支付,应在付款用途或向服务提供者的通知中注明订单账单的编号和日期、客户信息或其他能够准确识别所支付订单的信息。自款项到账至服务提供者账户或支付处理者确认付款之时起,客户支付相应款项的义务即视为已履行且以已支付部分为准。

8.5. 如果订单账单规定在研究完成后支付剩余费用,服务提供者应向客户发送专家意见书准备就绪的通知,并告知应支付金额。若订单账单未另行规定期限,则剩余款项应在发送该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

8.6. 如果订单账单规定在收到专家意见书准备通知后支付剩余费用,专家意见书将在全额支付服务费用后交付给客户,除非订单账单中另有明确规定。在及时发送专家意见书准备通知的情况下,未在收到全额付款前交付专家意见书不视为服务期限的违约。

8.7. 增值税的状态在订单账单和结算文件中注明。

8.8. 实验室测试、特殊设备租赁、运输、差旅费用、外聘人员服务及其他费用不包括在价格中,除非在订单账单中明确注明。此类费用需在事先书面同意金额或费用上限后进行。

8.9. 服务提供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开具收银小票或其他结算单据。在收到预付款、随后的冲抵、最终结算、退款及其他结算时,收银小票按照结算和结算方式的相应标识开具,符合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要求。收银小票将发送至客户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或用户号码,或者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传递。

8.10. 本要约不设定合同违约金、罚款或迟延付款的利息。在付款逾期的情况下,服务提供者有权在收到订单账单规定的款项之前暂停提供服务或移交专家意见书,并事先通知客户。合同未约定违约金并不免除客户支付实际提供的服务和已同意费用的义务。

9. 服务期限

9.1. 期限在订单账单中注明,自以下必要事件中最后一项发生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计算:收到订单账单规定且构成对要约承诺的款项、收到对象和全套材料、取得对象接触权限及必要批准。

9.2. 期限在等待材料、回复、访问权限、同意破坏性方法、支付商定费用、消除危险条件,以及其他由客户或第三方造成的障碍期间暂停。

9.3. 如果发现的工作量显著超过最初预计,或者需要额外的研究,服务提供者将提交期限和价格变更的建议。未经协商的情况下,只执行最初的工作量(如果技术上可行)。

9.4. 服务提供者通过商定的通信渠道通知客户延迟情况及预期的新完成日期。

10. 结果交付和服务验收

10.1. 结论可通过电子方式和(或)纸质形式根据订单进行传递。电子版本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文件管理系统、受保护的存储或其他约定的渠道传送。在确认其领取结果的权限后,专家的结论可以传递给客户代表或其他指定的接收人。仅凭支付费用或传递材料的事实,不足以作为向该人颁发结论的依据。

10.2. 同时随结果或单独,服务提供者交付服务完成证明。经双方协商,证明可以纸质形式亲自提供、通过邮寄或快递发送,或以 PDF 文件、签署文件的扫描件或通过电子签名签署的电子文件形式发送至商定的电子邮件地址,通过电子文档管理系统或其他商定方式提供。电子格式并非强制要求。提供证明本身并不表示其已被客户签署;验收程序由第 10.3 和 10.4 条规定。

10.3. 客户自收到专家意见书及服务完成证明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有权签署该证明,提出书面理由说明具体与订单条件不符的事项,或请求对结果传递或文档处理方式进行解释。

10.4.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收到有理由的意见,服务提供者有权视服务为已按约定范围接受,并可单方面签署验收单,并附上向客户发送专家意见书和验收单的证据。未签署验收单本身并不免除客户付款义务。本条款不限制客户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和期限内就服务缺陷提出要求的权利。

10.5. 电子信息被视为已发送到客户提供的地址或号码。根据《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65.1条的规定,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被视为已送达,包括当信息已到达收件人但因其自身原因未被阅读的情况。

11. 拒绝合同及无法履行

11.1. 客户有权在服务完全提供之前的任何时间拒绝履行合同,通过向服务提供者发送通知到以下地址 mail@svirin.work 或服务提供者的邮寄地址。若拒绝合同,客户仅赔偿服务提供者因履行具体订单在收到拒绝通知前实际发生的、可提供凭证的费用。不收取合同解除罚款或其他额外费用。之前支付的未使用部分在确定实际发生费用的金额后退还给客户。如果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收到的付款金额,客户应根据服务提供者提供的计算和凭证支付相应差额。

11.2. 实际发生费用的金额是根据付款凭证、所聘实验室和专家的文件、运输费用、设备租赁、材料购置以及与具体订单执行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凭证来确定的。订单账单中按阶段分配的费用可用于向客户通报执行进度,但本身并不构成罚款或事先确定的不可退还金额。

11.3. 如果因客户的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后果应根据俄罗斯联邦的法律确定,并考虑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和服务提供者已发生的费用。如果因双方均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导致无法履行,客户应赔偿有文件证明的实际发生的费用,除非俄罗斯联邦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另有规定。

11.4. 服务提供者只有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才有权拒绝履行,包括退还未工作的部分报酬和赔偿客户损失(如果有此义务)。

11.5. 如无法准备结论,服务提供者应发送有理由的通知及实际完成部分的计算。经双方同意,可准备关于已完成工作的信息报告,但不回答问题。

12. 保密性和个人数据

12.1. 服务提供者应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获得的信息予以保密。只有在具有相应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才允许访问和传输必要的范围:为履行合同、参与指定的专家或实验室、向客户指定的授权接收人传送结果、保护权利或履行法律要求。上述情况不免除依法保护的机密信息披露和个人数据处理的特殊限制。

12.2. 在广告、作品集和出版物中使用客户的姓名、商号、商标、关于进行研究的个人的信息、结果内容、案件材料或有关对象的信息,必须获得相关人的单独同意或其他适用的合法依据。客户的同意本身并不允许披露其他人的个人数据和受保护信息。

12.3. 个人数据的处理限于接收申请、签订及履行合同、结算、材料研究、结果准备和传递、创建必要的工作副本、交付和处理申请所必需的范围。详细条款可在以下地址的个人数据处理政策中查阅: https://svirin.work/legal/privacy-policy/

12.4. 请勿发送约定服务不需要的特殊类别个人数据或限制访问信息。若客观上确实需要,双方应在传输前确定适用法律依据、允许范围及保护措施。通常的要约承诺不足以替代法律强制要求的特殊同意、许可或其他程序。如无适当依据,不得将该信息用于提供服务;服务提供者须依法限制访问并删除相关信息。

12.5. 在处理刑事案件材料时,应遵守《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61条的适用要求。如果在向专家提供信息时允许其以书面承诺保密为条件,则该承诺须在相应转交前另行作出;接受要约并不取代该承诺。在使用材料和传递结果时,应考虑有关不得泄露的适当警告和法律规定的许可。

12.6. 保密义务在合同履行或终止后仍然有效,但受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的限制。材料的返还或删除并不允许泄露先前获得的机密信息。

13. 责任

13.1. 各方应根据法律和合同承担责任。

13.2. 服务提供者不对客户信息的不真实、不完整或不及时,以及对象在研究前后发生的变化承担责任,也不对第三方的决定承担责任,如果不存在服务提供者的过错。

13.3. 服务提供者不保证特定的司法、行政、保险、商业或其他结果。

13.4. 本要约的条款不适用于限制客户根据俄罗斯联邦法律强制性规定享有的权利的部分。向所有客户提供相同或更优惠的合同条件,不改变法律对双方地位的规定。

13.5. 一方因紧急且不可避免的情况而违反义务时,如及时通知另一方并确认其对履行的影响,可免于责任。

14. 信息交流、索赔与争议

14.1. 双方有权以纸质形式亲自、通过邮寄或快递服务交换文件,并且经双方同意,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软件、电子文档管理系统及其他能够确认发送人和内容的渠道交换文件和信息。交换方式由双方协商;电子交换并非强制。

14.2. 一般及合同相关咨询、解除合同通知、退款申请、索赔和个人数据请求请发送至 mail@svirin.work。邮政通信地址:117647,莫斯科,邮政信箱 15。为便于确定事项类型,建议注明主题及订单账单编号(如有)。

14.3. 索赔应包含能够确定客户及相应订单账单的信息、情况说明、明确的要求及相关证明材料。服务提供者应在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查索赔。如法律未规定强制性期限,应在收到索赔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14.4. 双方应通过协商和书面沟通解决产生的分歧。如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应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的管辖和受理规则提交法院审理。本要约不限制客户在法律赋予其选择法院权利的情况下行使该权利。

14.5. 单个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效力。

14.6. 电子邮件地址及其他合同交换渠道应在订单或已确认的通信中注明,以便可靠地确认双方身份。通过这些渠道可以发送订单、材料、成果、验收单、意见、通知和确认。如对发件人或权限存疑,服务提供者有权要求确认。更改联系方式或成果接收人应由客户通过先前商定的渠道或其他可靠方式确认。

14.7. 双方允许为合同合作和确认通信内容而交换已签署文件的扫描副本,前提是法律没有规定强制要求采用其他形式。扫描副本不自动视为具有合格电子签名的电子原件。若法律规定或双方另行约定的程序允许确认签署人身份,电子文件可使用普通或非合格电子签名进行签署。如有必要,双方将协商交换纸质原件或使用电子文档管理系统。单纯发送文件的事实不能替代收件人的同意或签名。

服务提供者信息

个体经营者斯维林·安德烈·维克托罗维奇。纳税人识别号(INN)772872317733,个体经营者国家基本登记号(OGRNIP)322774600176722。联系方式: mail@svirin.work。完整登记信息与联系方式载于 服务提供者信息。银行信息和付款用途在具体订单账单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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